為了規范代理經營行為,明確代理商銷售目標.規范代理商考核管理,以求通過制度化來維持渠道的良好秩序,提高渠道的整體盈利能力,拓展代理商的利潤空間,促進渠道快速地發展,特制定本代理銷售政策。如下:
一.政策享受對象
政策享受對象是指與本公司簽訂代理協議的代理商。
代理商:指經中山市博信電子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:博信電子)授權(授權手續包括:授權證書.代理協議),在協議約定區域范圍內獨家銷售博信產品的合法組織,代理商全權負責該區域的市場運作及售后服務,有權在該區域內發展經銷商.零售商。
二.代理商資格認定條件
1.必須是依法注冊,具有獨立法人地位,具有合法經營權的機構。
2.必須持有足夠的流動資金,保證首批進貨貨款和日常宣傳.銷售.服務開支的需要。
3.必須配備專職的市場,銷售及技術服務人員,保證可以及時開展市場銷售活動,響應用戶售前.售中和售后的服務需求。
4.具備完成年銷售指標的能力。
5.在簽訂代理商協議之后,不得代理與博信公司有市場沖突的其它公司的同類產品。
三.產品價格政策
1.由博信公司制定統一的市場指導價及代理價,地區代理商與博信公司的結算價格參照<產品價格表>。
2.博信公司給予的結算價格已綜合考慮了代理商的廣告宣傳費用,市場開拓費用等。
3.如產品價格調整,博信公司會提前一個月通知各地區代理商。
4.自實施調價之日起,凡貨未發且未辦理結算手續的均按新的代理價結算。
四.產品的供貨方式及貨款結算方式
1.公司實行計劃訂貨制度,訂貨必須提前一周,如有特殊情況發生,雙方可協商解決。
2.由代理商自行安排提貨,由博信公司根據代理商指定位置發貨,貨運費博信公司承擔。
4.代理商收到貨物后應及時驗收,若有異議,在收到貨品后三天內向公司以書面形式提出,便于公司及時辦理退換貨手續(不可抗力除外).
5.退貨價格均按辦理退貨時所執行的產品代理價格結算。
五、代理商資格的取消
1.各代理商必須依法經營,違法經營者博信公司有權撤消其代理資格,
①區域之間沖貨
②零售價格低于博信公司的最低限價
③代理商的行為受到客戶(產品使用者)的投訴
④代理商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博信公司的利益.聲譽或品牌形象
⑤泄漏博信公司機密
2.在簽訂代理協議后,中途無正當理由退出代理,協商后,經銷商在保證產品質量完好的情況下可辦理退貨。
3.已取消代理商資格的單位,不得以任何方式繼續銷售本公司產品,否則必依法追究其經濟及法律責任。
六.對代理商的支持與服務
1.培訓支持:在博信公司經營所在地,負責免費對代理商的業務.技術人員進行博信產品相關知識及安裝技能的培訓,并頒發合格證書,差旅費自理。代理區域內產品的安裝.售后服務等均由代理商負責。若發生售后服務不到位,導致用戶投訴等事件,由代理商承擔相關經濟賠償責任。
2.廣告宣傳支持:博信公司會有償提供企業樣本,產品宣傳冊,海報等宣傳資料。
3.內部管理支持:建立系統的管理與營銷體系,各代理商可快速復制,以促進各代理商能夠快速有效地開展工作。
4.業務談判支持:各代理商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若遇談判困難,博信公司會派出銷售精英或公司高層協助業務談判。
七.代理管理條例
(一)內部管理
1.各代理商在每月中和月底必須向博信公司匯報業務開展情況,必要時可向博信公司申請支持。
2.不得擅自銷售其他廠家的同類產品,一經發現,將予以最低伍萬圓處罰,若同時代理其它不同類產品,必須有專人負責博信產品的銷售與管理。
(二)跨區域運營的管理規定
1.跨區域聯系業務,報價必須報備博信公司,并與項目所在區域代理商協商達成書面協議,協商無法達成共識的可申請由總公司出面協調,否則按違約處理,扣除獲利部分,并處以最低伍萬圓經濟處罰。
2.總代理商在空白區域銷售產品,亦必須報備總公司,但后來公司在該區域發展了總代理,已銷售出的產品售后服務與該區域的總代理商協商解決。
3.不得在約定代理區域外的地區發展經銷商,一經發現博信公司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,但鼓勵各代理商向公司推薦其代理區域外的空白區域發展代理商,如成功簽約,公司可給予適當的獎勵。
(三)價格管理
代理商必須執行中山市博信電子有限公司的產品報價,低價銷售,拋售產品的代理商,博信公司將以書面形式提出警告,在書面警告無效情況下,公司可扣除其保證金并取消其代理資格,后果嚴重的,公司保留追溯其經濟和法律責任的權利。
本政策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.最終解釋權歸中山市博信電子有限公司所有